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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是在哪一年出台的《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5日 22:30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建设部是在哪一年出台的《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部是在哪一年出台的《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部是在哪一年出台的《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部于2007年出台《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

7.》共8章。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给水、排水及电气。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园林景观绿化设计有哪些规范?

我在东莞,有以下这些:《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

8.01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

2.11.01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文《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999]46号《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

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

7.《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V2002 J185-200

2.《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

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J217-200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

5.

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

4.

6.《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0.

1.01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10016-199

8.《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9-200

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

5.《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莞市政府20

2.

7.01实施《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东莞市政府20

2.

4.01实施《东莞市园林绿化养护监理工作指引试行》东城管〔2008〕23号《东莞市城市绿化树种选择指引试行》东城管〔2007〕12号《东莞市大树移植施工及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东城管〔2007〕11号《东莞市立体绿化技术指引》东莞市城管局2007 待定稿《东莞市市区道路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20

3.7.1实施《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3008-200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的规范

规划与设计规范: 1.0.1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1.0.4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0.2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2.0.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2.0.4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2.0.6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2.0.8导向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2.0.9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2.0.11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2.0.12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2.0.13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2.0.15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1道路绿地率指标3.1.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3.1.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

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

2.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

2.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

2.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3.2.1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3.2.1.2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3.2.1.3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3.2.1.4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3.2.1.5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3.2.2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3.2.2.2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3.2.2.3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3.2.2.4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3.3.1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3.3.2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3.3.3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3.3.4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3.3.5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3.3.6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4.1分车绿带设计4.1.1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4.1.2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4.1.3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4.1.4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树绿带设计4.2.1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4.2.2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

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4.2.3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4.2.4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3路侧绿带设计4.3.1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4.3.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

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城市绿化规划,负责拟订或者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指导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拟订或者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

三.对绿地类别、分布、权属、管理养护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四.建立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养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控制原则等内容,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九点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六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贺江两岸、公园、山体、滨水绿地、科研苗圃等重要绿地的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志牌。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至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十五至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十五米的道路合理设计,尽量满足遮阴和景观要求;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批。不能异地补绿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推进海上花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增强群众绿化意识。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开展庭院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河道、滨海地段、铁路、公路、城市轻轨、高压输电走廊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不低于35%;

三.其他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绿化方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控制线,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下列区域绿地控制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碑界牌: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滨水岸线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绿地;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绿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建设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城市新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二.改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

三.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层次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五百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一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改建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

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中小学校、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大中专院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及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

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

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执法、行政审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及游憩等功能,推广彩色绿化、立体绿化等绿化形式,突出本市山水园林城市风貌和特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推广管理养护先进技术,组织培育、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

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认建城市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认养树木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树木保护牌中的署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对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注重配置突出本市特色的绿化树种,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点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六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及道路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四.道路绿地布局不低于《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工业、商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快速路高架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桥柱和声屏障等构筑物,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单体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鼓励和支持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实施立体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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