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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有哪些关于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 渠道 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修专项维修、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统一申报办理并持有党政机关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产权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数据库。党政机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应按规定转移登记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国家对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特殊业务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购置、置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及需求,统筹调度平衡其他存量可用办公用房后,对确需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政府审批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开展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其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投资概算中的单位自筹资金需明确具体项目来源,不得留下资金缺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按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需求,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党政机关机构调整包括新设、撤销、合并、拆分等须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管理范围。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单位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办公用房,或因机构撤销、合并、迁移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标准面积且办公条件确实困难的,优先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通过调剂无法解决确需租房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
党政机关不得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在本办法出台前党政机关已出租借且 租赁合同 已到期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上缴财政,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到期后不得续租借,由使用单位收回,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已出租借未签订合同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不得以互换、变相买卖、转让下属单位、转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办公用房使用权。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在立项批复中明确和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要求,对其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分类处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标准核定后继续使用,超标部分应当予以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应当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或实行过渡性有偿使用;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将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党政机关所属企业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租用或按规定程序完善手续后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将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党政机关主管的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整改。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相互转换用途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改造工作。党政机关根据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改造计划,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房屋安全应急维修维护的,按办公用房维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报送的维修改造申请计划进行审查后,统一编报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预算;需立项的维修改造项目按单个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凡未编报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未经立项审批的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不得实施维修改造。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二十一条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修专项维修改造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养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经费纳入使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
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事业单位租赁办公用房规定
法律分析: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税务系统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税务系统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
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2.科学规划,统筹县局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3.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4.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5.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二.分析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三.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有哪些?
1.内涵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共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西安市社区办公用房依据是什么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规划建设、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
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九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于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区县财政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应当于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规定将机关运行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使用管理,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上述费用的支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和决算的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面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机构撤销、调整等情况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配,并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由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师慧是一家随着地理信息系统迅速崛起的企业,一直致力于研发地理信息系统相关产品,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地理信息系统开发、3D应用研发和数字校园管理软件等方面有着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积累,公司成立于2014年,专注于房产管理信息化服务,是一家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的数字校园整体解决方案。
包括“可视化智慧校园”“高校房产系统”、、“公用房管理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等。
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等划定“硬杠杠”,下月起,市级机关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此外,六种情形下行政事业单位将进行资产清查。《办法》规定,实行集中管理的房产、地产,需要出租、出借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受托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三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定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中纪委:腾退超标办公用房可进行出租、拍卖。各地执行核心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出租、拍卖等市场化处置?对此,中纪委昨天解释称,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市场化方式处置。
有网友向中纪委提出,当下各地执行核心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核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核心纪委法规室表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此外,针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2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核心纪委法规室解释,该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严禁以租用名义购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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