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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差别:
一.适用范围有区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
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
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评标的区别是什么
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评标的区别:
1.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和招标区别是什么?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差别?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评标”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公开招标是按招标法要求,通过公示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单位通过投标书方式进行竞标,招标组织方要按程序组织评委进行评审,投标方较多;竞争性谈判评标是通过邀请几家供方,招标组织方要分别与各家进行谈,是一种商议性招标,投标方较少,招标内容可能是短少选择多家进行招标的情况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何区别?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区别:
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 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
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
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何区别?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概述: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概述: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的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三者的评审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公开招标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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