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造价师办理个人系统要怎么申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造价师办理个人系统要怎么申请?
一.申请用户密码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右侧】。
2.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框,点击“获取密码”已经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本人考试时所用身份证或考试档案号码。
3.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用户密码用户自编,建议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选择注册机构浙江省;输入联系电话和本人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点击“下一步”弹出“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这时网上注册登陆申请已经完成。建议打印该窗口信息,留存密码,备查。
二.申请人网上初始注册本系统所有打“*”栏为必填项目。
1.在“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点击“登录”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已申请过密码的,可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首页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此窗口。
2.用户直接点击“初始注册申请业务”链接,进入初始注册申请业务说明界面,在这里提示申请人注册审批流程和操作顺序。点击“我知道啦,我要马上进入”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界面。
3.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基本情况”按钮,进入基本情况窗口,在这里填写申请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其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在地区、考试通过年度、注册单位、通讯地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批准日期、签发单位、邮编为必填项。确认正确录入数据之后,点击页面底部的“保存数据”按钮,保存所填写的信息。
※如发现库内原有数据有误,应与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提供相关修改依据,申请人不得自行修改。※“报考省份”栏填注册单位所在省份。※“聘用单位造价资质证书编号”栏指注册单位已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编号,未取得资质的不填。
※“存档单位”栏指本人人事档案以单位的名义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现聘用单位”栏必须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不能简称。※“单位代码”栏填注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且必须填。※“聘用单位类型”栏:凡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申请人选填“有造价咨询资质”,并在“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号编号”栏填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单位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则全部选填“无造价咨询资质”。
4.在“基本情况”窗口下方打开相应扫描件窗口,阅读“扫描件上传方法”。点击“浏览”,选择本机器预先扫描好的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直至窗口出现相应扫描件。※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证明、社保证明扫描至计算机或拷贝。每份扫描件只能为一页图片,因此,所有证书类只扫描有照片、姓名、证号、颁发单位印章的内芯,封面不用扫描若证件姓名和证号不在同一页,需将两页拼接为一张图片。
扫描件必须保存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
5.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工作经历”按钮进入“从事造价业务工作经历”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段工作经历,每段工作经历填一个代表性工作业绩,其中带“*”的项为必填项。填完一段工作经历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段工作经历。在界面中“上报”链接是指上报到建设部的档案库中,记录个人的信息。
在已填写的信息没有上报之前可以进行修改、删除操作。上报后则不能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只能查看。
6.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工作业绩”按钮进入“近两年完成主要工作业绩”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项工作业绩。
填完一项工作业绩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项工作业绩。※工作业绩为近两年本人完成,网上填报至少三项。※“委托单位”栏指该业绩项目的委托单位。
无委托单位的项目填完成该业绩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需吻合、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
造价工程师查询网站是哪个
查询某一个人的信息的话,在各地住建厅或四库平台均可找到。如果是进行筛选组合查询,比如查询某一地区所有的造价工程师,或只查询土建/安装类,这种复杂条件下的查询。造价师初始注册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造价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扩展资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有效期为四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造价工程师注册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需要的具体资料如下: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注册机构审核加盖“已申请注册”专用章后退还本人;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在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及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尚应提交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6.申请人应根据所在工程造价业务岗位提供以下相应的工作业绩证明:
1.近两年已完成编制或审核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一份;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两份;
3.近两年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两份。
四.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注册,其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成绩可保留,但每年必须参加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请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流程和材料(2)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流程和材料
跨省变更需提供的变更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变更一式三份变更申请表上原单位及现单位意见都需盖章;
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聘用单位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则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件;
5.省直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直接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如注册单位属各地市管理的造价工程师需先去各地市造价站盖章、审核原件及审查网上资料后,再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
6.跨省变更的造价工程师还需向原注册机构上缴“执业专用章”;
7.跨省变更的造价工程师,应先将有关材料及注册证书一并送交原任职单位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再将上述有关材料转至新任职单位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新注册机构提交原注册机构出具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
8.跨省调入变更的造价工程师领取新注册证书时需自带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9.造价师变更所需资料:原单位解聘证明、注册证书及印章
造价员师本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出具书面委托书,造价师需持书面材料先到原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加盖意见。
1.本省调出: 首先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注册后,携带以下材料到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后送重庆市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
1.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造价工程师注册章;
2.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五份,可从造价师网上操作系统中打印表格,表中内容须填写完整、变更前、后单位盖章
3. 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
4. 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需有监证单位盖章。
2.外省调入: 首先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注册后,携带以下材料到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后送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由省级注册机构在注册变更栏内签署”准予变更注册”意见,并加盖公章;
1.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表中内容须填写完整,原注册机构及变更前、后单位盖章;
2. 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需有监证单位盖章;
4. 缴纳养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盖有社会保障局章的参保花名册等;
5. 人事代理合同证明包括人事代理合同书、代管名册、缴款凭证等;
6. 现注册单位是造价咨询单位的需提供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7项中的
5.
6.7项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提供。
如何找到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不需要你找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你必须先在造价工程师网上管理系统填写好变更注册相关信息,然后在管理系统里面就有个打印的地方,直接打印出来后上报,再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在变更注册表上盖章后才会受理。
管理系统网址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网站首页的左中位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登录就可办理。
造价工程师转注
要求必须转注,否则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见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 执业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
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遗失如何补办?
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技巧
1.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2.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制度须知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江苏省+一级造价工程师+姓名怎么变更?
因身份证信息变更或有误,无法办理相关注册业务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通过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提交个人身份证信息变更申请,并按下列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再申请办理相应业务。
1.因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变更,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相关证明;
2.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因报名考试时填写错误等原因考试信息有误导致注册系统中身份证信息错误的,需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名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考试时信息无误,因注册系统中身份证正常升位填写错误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证明。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当前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
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其基本内容有哪些,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工程造价管理: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l、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地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效果。
2.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 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的约束机制,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项原则: ⑴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⑵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有效组织活动,以及与造价管理功能相关的有机群体。
它是工程造价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和相对静态的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有三个系统: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⑵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⑶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⑷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⑸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 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⑴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⑵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 ⑷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
⑸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⑹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⑺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⑻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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